
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一、高新技术企业定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拥有授权的核心知识产权:
拥有对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产品(服务)支撑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人力资源(科技研发人员占比):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用投入比例要求:
按(申报)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来确定应达到的比例,分别为3%、4%和5%三种标准:
研发费用投入比例=近三年研发费用÷近三年销售收入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比例≥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比例≥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比例≥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申报)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企业总收入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得分
●企业创新能力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流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先的25%的税率降为15%
●适于非小微企业
2、无偿资金支持:
●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针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区都有一定奖励,普遍在20万或25万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并达到增长率要求的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给予50-200万资助
3、人才引进: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4、助力企业争取其他科技财政资金补贴:
●前置条件
●政府科技财政资金扶持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会有政策倾斜,并且,部分科技财政资金补贴项目规定只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才能申请,如果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培育型市区合计最高补贴200万,认定型市区合计最高补贴300万),前提是企业要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低息或信用贷款:
上海市科委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授信服务方案”,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首贷及中小微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其提供低息或信用贷款,并建立专门的绿色审批通道,适当降低贷款定价水平,优化高新技术企业信贷环境。首批试点8家银行分别是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
6、提升企业品牌:
属科技行业的国家级资质,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大部委共同认定颁证,由政府帮企业背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7、其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